中新網寧德3月7日電 (葉茂王榕阮勇傑)男子途經護城河時失足跌落溺亡,家屬將住建局告上法院,訴其對河道周邊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存在瑕疵,應依法承擔賠償。福建霞浦縣法院7褐藻糖膠日披露,判決霞浦縣住建局賠償99628元人民幣,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訴新竹售屋稱,2012年12月10日凌晨5時許,姚元(化名)途經護城河時失足跌落,造成溺亡。經路人報警,警方趕赴現場並對死者進行屍表勘驗,排除他殺可能。
  原告稱,護城河岸邊事發時並未設置護欄,周圍也沒有警示標誌和路燈照明,僅有低矮的水泥墩柱,不足以起到防護作用,致系統傢俱使姚元失足跌入河中死亡。
  因此,小分子褐藻醣膠原告訴稱霞浦縣住建局作為城市河道護欄的建設和管理部門,對未依法建設護欄、且未作任何警示標誌的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姚元失足跌落溺亡與住建局對河道周邊的建設維護、管理的瑕疵具有因果關係,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鑒於姚元系成年人,在預料自己靠近沒有護欄的河邊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判斷上,存在一定的過失。原告認為住建局應至少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請求獲賠249070元及網路行銷該案的訴訟費用。
  霞浦縣住建局辯稱,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姚元是摔入河內併在河內死亡,但是死因是外傷死亡、溺亡或是自身身體原因死亡,並無證據證實;該局不是城市河道護欄的主管行政機關;即使作為管理者,只能保障正常人的行走安全,無法保障非正常行走人的安全,事發路段有30公分高的護欄,死者摔入護城河內是其自身原因;假如該局有過錯,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基於以上4點,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姚元跌落護城河死亡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作為成年人,在行走時未註意安全,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霞浦縣住建局作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機關,負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管理職責,但其未建設護欄、設置警告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管理上存在疏忽和過錯,與姚元死亡事故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本起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及過錯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原標題:路人失足跌落護城河溺亡 住建局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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